渭南市原副市長袁軍曉受賄案一審獲刑七年。
經(jīng)陜西省銅川市檢察院提起公訴,銅川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31日公開宣判渭南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長袁軍曉受賄案,認定被告人袁軍曉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50萬元;退繳的受賄贓款、贓物,依法追繳。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05年至2012年,被告人袁軍曉在擔任寶雞市國資委主任、寶雞市人民政府副市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個人在職務晉升等事宜上謀取利益,先后21次收受和索取張某某、高某、陳某某、郝某某、丁某某人民幣171萬元、美金3萬元,已退還丁某某20萬元,其中,索取高某人民幣30萬元;收受丁某某價值9.11萬元歐米茄手表一塊、高波價值1.58萬元50克黃金金條紀念章一塊。共折合人民幣201.6936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袁軍曉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依法應受處罰。其有索賄情節(jié),應從重處罰。袁軍曉如實供述了受賄犯罪事實并主動交待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受賄罪行,具有坦白情節(jié);積極退繳全部贓款贓物,有悔罪表現(xiàn),對其可依法從輕處罰。綜上,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