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二手房,在享受了中介服務后,買賣雙方撇開中介私下交易,中介費能不交嗎?近日,廣州法院審結了一起涉及不誠信行為的“跳單”案件。
莫某想要在越秀區(qū)置業(yè),便找到了某房地產(chǎn)中介公司代為尋找合適的房產(chǎn)并進行交易。該中介公司派遣有資質(zhì)的員工提供相關居間服務,根據(jù)買方的購買需求聯(lián)系到了房屋業(yè)主盧某。
此后,中介人員與買賣雙方多次就房屋出售的具體信息進行溝通,協(xié)助雙方進行看房、洽談買賣事宜、修改買賣合同條款等,并到相關部門進行房屋的查冊打印,提供了相應的居間服務。但當中介公司提出居間服務費的要求時,各方無法達成一致,故最終買賣雙方未與中介公司簽訂中介服務合同。其后,賣方盧某向中介公司表示暫不出售涉案房屋。
但中介公司后來卻發(fā)現(xiàn),盧某及莫某最終卻完成了涉案房屋的買賣交易手續(xù),并成功過戶。中介公司找買賣雙方交涉,最終與買方莫某達成和解,莫某向中介公司支付了中介費6萬余元。
因與賣方盧某協(xié)商未果,中介公司遂將其起訴至越秀法院。
越秀法院最終認定,中介公司就涉案房屋交易提供了相應的中介服務,涉案房屋最終過戶成功,且被告未能證明系通過其他中介達成交易,故法院認定系該中介公司提供的服務促成交易,被告盧某有違誠實守信原則,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應向原告支付中介服務費6萬余元。 (全媒體記者章程 通訊員梁艷華)